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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何时开始生效
释义
    本文讲述了我国的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是在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成立的。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这段内容还介绍了抵押物被另卖他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权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办理过抵押登记的可以主张买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另外,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也被详细阐述。
    法律分析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我国的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这意味着,动产抵押权是在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成立的。但是,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可以理解为那些在抵押财产转移前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该抵押财产存在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换句话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最终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物被另卖他人怎么办
    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权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清偿债务或提存;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可以主张买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即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在此意义上,质权和抵押权都可以往外流为价值权。
    2、设定质权与设定抵押权均须订立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担保以牺牲质物的使用价值为代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以交付权利作证、出质登记、“记载”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而以登记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也不准备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押。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结语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但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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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