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所患病无关或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关或者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法》第十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关或者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急性心肌病未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而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了该疾病的免赔或不保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所患病无关或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决定,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