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保险是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前告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不合理地解释保险条款,导致保险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因为经营利润的考虑而故意拖延理赔或者无理拒赔,那么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合同终止,并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保险合同的;(二)以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如果没有充分告知或者存在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赔,都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