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1、行政管理权。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