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购买商品房交易登记注意事项?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是查验登记范围是查验申请主体是查验书面申请材料是询问是受理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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