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如果是符合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导致房屋灭失的,可以进行退还。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