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维修基金会退还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讲述业主在入住房屋之前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规定,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则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灭失时,会根据一定的规则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分析 业主在入住房屋之前,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因此即便是房屋出售,住房维修基金也是不能退的。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形式全文》第二条#160;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形式。本形式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形式全文》第三条#160;本形式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形式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形式全文》第四条#16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形式全文》第二十九条#160;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结语 业主在入住房屋之前,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因此即便是房屋出售,住房维修基金也是不能退的。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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