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主管部门如下: 1、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