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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招标什么情况下可以废标
释义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如下:
    1、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
    6、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7、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8、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招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中有“废标”这一词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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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