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还有效吗? |
释义 | 要看情况。如果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效;如果招投标完成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公平竞争的,不属于串通投标的,合同有效。 一、合同无效和撤销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买卖工程项目构成犯罪吗 买卖工程项目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买卖工程即建筑工程的转包,是违法的,转包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互相予以返还,并且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需要根据过错大小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三、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标准: 1、本罪侵犯的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 3、本罪的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串通投标罪; 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心为之,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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