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签订合同后可以变更吗? |
释义 | 1、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民法典》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一、装修延期补充协议如何签订 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再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中如果发包方想把与之有关的小工程再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方愿意承接,双方可以就增加的工程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多数条款不予变更。补充过多的新约定或者对主合同修改过多,则该补充协议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补充付款方式,也可以是补充验收程序,还可以是补充设计变更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合同中,使用补充协议的机会比较多,主要是因为在施工中或设计开始后,发包方又会有很多新问题需要承包方帮助完成,工程经常会出现变化,这时只要双方认可变更事项,履行法律变更手续即可。 3、补充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当事人自由商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利用补充协议钻法律的空子,不可以规避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招标人中标后再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把正式中标合同交给政府部门备案,双方私下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擅自改变合同标的或标价,双方按补充协议执行。在中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约定好,按程序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降低一定价格,此条件为中标条件,这样形成的中标和补充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也有的合同当事人利用补充协议损害国际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这样的补充协议也当属无效。例如,合同中将较小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结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签订较大工程的合同,这属于规避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较大的工程不能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应当按招标投标程序办理,一般来说,补充协议的内容都属于主合同遗漏的内容或依附于主合同的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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