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多少时间内完成初步 |
释义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1、违反法律、法规的; 2、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3、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4、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5、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6、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高等学校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制性文件,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为了保证大学的独立地位,根据高等学校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大学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 章程要点包括: 1、法律效益 高等学校章程具有法的属性,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民主的方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公法领域的法,是规范大学依法履行教育职能而制定的具有公共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属公法中的“软法”,体现为政府和学校的协商性。 2、章程目标 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化为核心目标。 3、章程功能 (1)通过一系列详细说明和明确规定使大学内各种行动具有可信度和一致性;是约束参与者的协商性契机。 (2)是大学组织行动的模板,是大学组织、其成员和过程的象征,是大学自身特定的大学精神、大学传统、大学气质与大学目标的结晶。 (3)是历史的承载者,是组织知识的储备所。大学章程保存了大学处理问题的经验,通过一系列的经验而得以演变。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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