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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
释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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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