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被保险人的甲状腺癌一期作为拒赔理由,是否合法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或者存在隐瞒等情况,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得以甲状腺癌一期为理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被保险人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询问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第十九条 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应属于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保险人未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告知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状况,并查看保险合同中对于疾病的约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可以向律师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