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 |
释义 | 在侵权赔偿中一般以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但是商标侵权中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往往较高,因此商标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第一标题中的四种侵权计算方式确定的侵权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赔偿 1、被侵权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的,应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的利润单价来确定,但是法律要求实际损失而不是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因侵权而造成权利人销售量往往很难举证。而侵权商品的销售量的相关证据又往往掌握在被侵权人手中,因此在实务中被侵权人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2、如果被侵权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001年《商标法》将计算标注的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修改为了利益,扩大了词义的外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侵权所获得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按照上述利润计算方式来确定被侵权人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而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一般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二、商标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标侵权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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