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费一般由双方自行协商承担。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承担人,且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判决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三方机构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