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司法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司法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书、答辩状、庭审笔录; 2、工程合同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3、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 4、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调查询问与现场勘察记录; 6、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一、江苏省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1、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3、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4、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5、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5)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6)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7)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二、合同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合同纠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社区法人登记证等登记材料,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立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表等; 3、证明施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工程预算、决算报告等,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当事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和质量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清单,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据。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种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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