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中需要载明(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然后由公司盖章即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