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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去哪投诉
释义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需要提供对方售假的证据即可,如发票和官方鉴定结果等材料。
    一、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2、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
    1、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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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