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区政府作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 第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下列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一)地方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县或市(地)、省(区、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单位在京外的,同时向所在地县或市(地)、省(区、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四)各级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不报告简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