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校车超载处罚规定 |
释义 | 一、“黑校车”的概念 未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 二、对执法中发现的“黑校车”,按以下标准和依据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1、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 (七)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1、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除依法处罚外,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三、其他情况 对“黑校车”涉及到的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上述即为黑校车超载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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