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 |
释义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规定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和人群免疫状况制定免疫规划,并提供免费疫苗。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要求受种者按规定接种疫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配合确保及时接种。 法律分析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拓展延伸 疫苗法律框架的发展与影响 疫苗法律框架的发展与影响是一个涉及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重要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疫苗研发的不断推进,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变得日益复杂。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框架成为确保疫苗安全和有效性的关键措施。这一法律框架的发展不仅关乎疫苗的质量控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程序等方面,也涉及到疫苗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追究等问题。同时,疫苗法律框架的不断演变也会对公众意识、疫苗产业发展以及公共卫生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深入研究疫苗法律框架的发展与影响,对于保障疫苗安全、提高预防接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疫苗法律框架的发展与影响是确保疫苗安全和有效性的关键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和疫苗研发的推进,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变得复杂。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对于疫苗质量控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程序等至关重要。同时,疫苗法律框架的演变也影响公众意识、疫苗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政策。深入研究疫苗法律框架的发展与影响对于保障疫苗安全、提高预防接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六十三条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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