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是否允许破产?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
释义 | 银行倒闭已允许,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银行可能被接管、合并或宣告破产。倒闭(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债权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进行破产程序。倒闭的特征包括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存在多数债权人、债权人公平受偿以及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国家允许银行倒闭吗 以前基本不可能,有国家兜底,但现在允许了。 我国早有相关法律允许银行破产倒闭。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倒闭(破产)是什么其特征是什么 1、倒闭(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_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2、倒闭(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结语 银行倒闭的现象在我国是被允许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银行出现接管期限届满、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被合并或破产等情形时,接管终止。倒闭(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债务,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制度。其特征包括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存在多数债权人、债权人公平受偿以及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这些规定和特征确保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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