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过报纸向未知债权人发出公告; 3、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公司仍在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4、公司解散时,应当对公司的纳税事项进行清查,发现有欠缴税款或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应缴税款,应当报国家有关税务机关逐项核实,并以公司财产足额缴纳; 5、解散公司应当起诉或者被起诉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 6、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后30日内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