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西安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西安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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