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漏缴了怎么处理? |
释义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加收滞纳金。另外因为一些客观、主观原因中断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不需要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失业保险应该怎么样查询 1、登录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线查询个人社保账户信息,里面就包括的个人失业保险相关信息。 2、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局查询。 3、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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