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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干部异地任职租房费用是多些
释义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积极鼓励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
    (一)购房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凡调动到西部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补贴按照新工作地和原工作地补贴额度较高一地的标准执行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工作的干部,原工作地购房补贴额度高于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及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一次结清。
    (二)购房或租住周转住房。调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地点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作地,由调动干部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购房补贴前,其所住周转房可以免交租金。
    六、住房档案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七、严肃纪律
    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其他(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企事业单位的调动干部可以参照执行。易地调动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政策另行规定。
    (二)本规定由建设部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负责解释。(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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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