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收费是怎样 |
释义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一、一般物业企业纠纷适合什么法 物业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怎么审查物业服务合同 1、审查物业服务人的主体资格。注意选择具备一定专业实力、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物业服务人员。 2、审查具体内容及具体表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重点关注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作出清楚的规定。 (1)物业服务人具有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但应当允许物业服务人结合自己的人员配备情况将部分服务事项转委托给更为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负责。 (2)物业服务人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借助处理。 (3)物业服务人有公开和报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物业合同中不得约定业主不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只能以催告的方式催交,并且催告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 3、审查合同条款的是否完备。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是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性合同,法条的规定可以起到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作用,从而可以辅助当事人完善合同的内容,弥补当事人约定的不足。 4、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要件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订立合同的法定主体是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还是物业服务合同都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三、可以请物业解决邻里纠纷吗 原则上不可以请物业解决邻里纠纷,邻里纠纷不属于物业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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