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嫂告小三破坏军婚罪是合法的,但是是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的,根据【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破坏军婚罪的罪状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而军人有外遇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构成重婚罪的,可以以重婚罪起诉。 一、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对比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的对比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才成立强奸罪,而未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