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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释义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惩罚及立案标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导致严重后果,个人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需支付罚金。立案标准包括获利或避免损失达五万元以上、投资者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交易价格和量异常波动、多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1、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既遂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拓展延伸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责任及刑罚情况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到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有此罪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并面临严厉的刑罚。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此外,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追缴非法所得等。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了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投资者和公众应保持警惕,对于涉及证券交易的信息,应审慎判断,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和损失。
    结语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到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有此罪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并面临严厉的刑罚。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了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投资者和公众应保持警惕,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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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