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