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包括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包括 1、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事故发生地到救治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的,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来往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在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具体分为两次,即去鉴定时一次,领取评定结论时一次。去鉴定时,包括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但去领取评定结论时,只应包括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一人的交通费用,因为领取评定结论时受害人本人不是必须到场的。 4、交通费不仅仅是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还应包括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到医院就医需要其他人陪护,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也是因事故引起的,应当获得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意人数的陪护人员的费用都予以赔偿,仅在合理人数范围内的交通费可获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