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等。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要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需弄清楚的是哪些财物是属于罚没财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没财物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