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和 不当得利 有下列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6868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