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免除职务属于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撤职属于政务处分。 广义上的免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既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辞职或者调出等一般不具有惩戒性的正常免职情况,也包括受到责任追究、因违纪违法等具有一定惩戒性质的免职情形。《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涉及的免去领导职务,则属于后一种免职范畴,系党组织、公职人员管理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公职人员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除免职之外,组织处理还包括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方式。而撤职属于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作出的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惩戒方式。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除撤职之外,政务处分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