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欠款被告上法庭后果如何 |
释义 | 公务员欠债不还将受到法院起诉,财产拍卖执行,司法拘留等处罚。同时,失信信息将记录在公务员诚信档案中,对其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不得有损害国家声誉、拒绝执行命令、贪污贿赂等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分。 法律分析 如果公务员欠钱不还被法院进行起诉,将对其财产拍卖执行,进行司法拘留,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进行控诉。而且如果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是公务员的,人民法院将通过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发布系统,把相关失信信息记录到公务员诚信档案中,而有关单位将根据该公务员的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提职晋级等方面给予负面评价,失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及进步将受到极大的限制。#160;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结语 公务员欠债不还将受到法院起诉,面临财产拍卖、司法拘留等处罚,甚至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被控告。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务员,人民法院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发布系统中记录相关失信信息,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国家声誉、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处分。公务员应以身作则,恪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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