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审级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判制度。(2)审判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4)指定管辖关系。下级法院如果就管辖权有争议而通过自行协商又解决不了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