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 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 公司名称 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 经营范围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 公司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 营业执照 。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 公司章程 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 2.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 代理 报检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