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辞职是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而自行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辞职,强行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行为; 2、待遇不同,辞职后由劳动方支付应支付给劳动方的劳动报酬及其他权益。自离职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还可能被用人单位起诉造成违约损失; 3、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辞职和自动辞职的主体只是劳动者。 一、员工主动离职需要以下材料: 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 二、辞职后拿到的材料如下: 1、完成工作交接,并签署相应的交接表格; 2、确认社保的交接完成的资料; 3、离职证明。同时,在劳动手册上盖好解除劳动关系章; 4、有竞业禁止约定的还需要保留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 综上所述,自动离职如果不涉及有公司提供费用的岗前培训、保密岗位协议及津贴的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处罚,该员工已经产生的工作日如果员工来领时还得支付。如果涉及有公司提供费用的岗前培训、保密岗位协议及津贴的工资可以扣除相应的培训费和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协议的条款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离职职工赔偿。 一、该怎么办理离职手续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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