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删除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后对比如下:修订前: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订后: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该等修订实际上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国际法律规则对境内法律的影响。 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相对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