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的办理手续 |
释义 | 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海辖区内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都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认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二、缴纳房屋租赁税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居住房屋出租人应该依法纳税申报。房屋租赁税,原则上是由房东进行缴纳,但是该规定没有强制性,大部分房东都不会主动申报。为办理居住证,房屋租赁税大都由房客代为缴纳。办理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后,即可到相关窗口办理缴费。 三、办理居住登记年新政策执行后,新办居住证,无法立刻拿证,只能办理居住登记。登记满半年后,凭《居住登记凭证》正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对于已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居民,需要在居住证到期前的30天内,办理签注(续办)。居住证超过有效期,则按照新办处理,只可领取居住登记,半年后拿证,且之前居住证时长清零,需重新累积。 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登记满半年后,凭《居住登记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正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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