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武器和弹药是指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设备、装置和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入境物品表》的规定,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各种军用武器的枪、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狩猎用的散弹枪和子弹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避免海关监督、检查、武器、弹药通过国家(边境)国境。有些人绕过检查站,在没有海关和侧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出国的检查站,有些人通过了检查站,但是通过隐藏、伪装、伪装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些人通过隐藏、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政检查和海关检查,非法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除此之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分子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书、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条件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