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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要复印整本吗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证据的复制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应提供原件或原物作为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原件或对方不认可,复印件无法证明有效。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的回答是实际上属于证据的复印件,而非证据本身,如果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核对、或对方不认可的,则该复印件没有证明力,亦即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如何处理?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的处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您可以选择复印整本合同,将所有页面都复印下来以备存档或备份使用。其次,如果合同较长且只需要某些特定页面或条款,您可以选择只复印需要的部分,以节省复印成本和纸张资源。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将合同进行电子扫描,将其保存为电子文件,以便随时查阅和传输。无论您选择哪种方式,建议在复印或扫描前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妥善保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结语
    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必须与原件核对一致方具有法律效力。处理复印件可全文复印存档,或选择需要的部分以节省成本。同时,电子扫描也是一种选择,方便查阅和传输。在复印或扫描前,请确保文件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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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