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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信用信息什么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释义
    法律分析: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
    法律依据: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依法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发布平台开放。
    第十九条 自然人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合法授权文书和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其他信息主体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还应当出具被查询主体的书面同意材料,严格按照与被查询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向公众无偿提供查询服务,查询记录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保存三年。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开放期限届满后,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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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