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2.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