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批捕会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我 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 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