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定 |
释义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为: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做到:争议事实清楚,尽可能有依据和证据,调解请求具体可行。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立案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当事人的资格,是否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争议事实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争议类型是否属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等。然后,通知当事人立案调解。 2、实施调解。根据争议事实与调解请求,研究争议事实和是非界限,拟订调解方案,实施调解。调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开调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种形式的谈话。 3、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即制作调解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书面依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功即制作调解意见书,反映调解人的意见,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参考。 4、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在一个月内实施调解时间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请仲裁;调解成功,当事人反悔的,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申请仲裁。 一、劳动调解反悔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但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另一方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对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其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对调解书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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