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哪些行政行为必须听证 1、必须听证的行政行为有以下: (1)较大数额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