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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听证会相关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供证据时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拓展延伸
    行政听证会程序与规范
    行政听证会程序与规范是指在行政法律框架下,对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具体步骤和规定。在行政听证会中,相关各方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辩论,以保障公正和合法性。程序包括听证会的召开、通知参与方、听证会的主持和记录等环节。规范涉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遵循行政听证会程序与规范,有助于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他们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持。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供证据,可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未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时,经法院准许,被告可补充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听证会程序与规范是为保障公正和合法性而设立的,包括召开、通知、主持和记录等环节。遵循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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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4: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