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人伤陪护费按照误工费或者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计算护理费,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车祸住院陪护误工赔偿标准如下: 1、陪护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陪护人员没有收入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陪护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二、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